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穗财规字〔2019〕2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4日

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采购文件总体要求
(一)采购文件按照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制,内容应合法、规范、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进行奢侈采购。
(二)采购文件中应准确界定采购项目属性和品目类别,评审专家的抽取应与采购品目相匹配。
(三)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并细化有关采购需求标准、报价内容及要求、评标成交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
(四)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就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对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等形式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专家为非本系统、单位的专业人员,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五)采购文件应列出采购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六)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设有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设有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期限不得超过质量保证期。采购项目已设置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设定质量保证金。
(七)重新组织采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高资格条件或其他评审标准。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其内容包括: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标的的验收标准、其他技术、服务等;以及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二)采购需求中不得以”知名””一线””同档次””国产品牌””国际品牌”等不明确的语言表述。
(三)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至少应当有3 家以上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供应商计算。
(四)采购需求中不得将现场踏勘作为实质性要求。
(五)采购人不得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也不得提出试用合格等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三、采购文件主要内容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一般应当包括 “编制和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须知、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采购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应提交的有关格式”等五部分内容。
(二)采购文件应依法设置供应商条件
1.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人提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修改意见,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人应当纠正。
2.采购文件设置的条件应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售后服务应与采购项目有关,不得超出采购项目的服务范围。
3.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以及涉及供应商股权结构、经营年限、财务指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具体事项、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
4.不得将申请条件中有对企业规模条件作出限制的有关资格许可、认证证书或者奖项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得以要求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或其它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及所在地等条件,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7.非国家有关职能机构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等规定不得作为资格条件。不得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许可、认定、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8.采购文件应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根据评审时”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依法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查询结果未显示存在失信记录,视为评审时未发现不良信用记录。
(三)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中要求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前以”★”等醒目标识予以明示;没有标明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
凡打”★”号的必须完全满足指标,要集中统一列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供应商应一一响应,评委应逐一核对确认。非实质性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可规定允许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办法和评分标准。
(四)评审因素及标准
1.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可以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对供应商的业绩和相关人员配备的要求应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将业绩或相关人员配备要求作为评分因素的,应编制近年完成同类项目一览表,年限、金额应明确细化;编制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览表,具体人员应量化、细化。
2.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与相应的商务、技术(服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技术(服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技术指标应具有共通性、普遍性,可按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设置,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产品或生产厂商。
4.不得以不合理的特别授权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确需设置厂商或经销商等特别授权的,应在采购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分值设置不能超过综合评分总值的5%,且不得设置为资格性条件。
5.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经营范围内容、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6.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原则上要设置价格评分。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在协议供应等类似项目中无法确定价格的,可不设置价格评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且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
7.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商务分权重不得高于技术分权重,项目经验分值不超过商务总分的25%,现场演示(含提供样品)分值不超过总分值15%,与项目无关的资质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商务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供应商的人员资质、经营状况、企业信用信誉、业绩、履约能力等。技术评审因素一般包括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项目实施能力、质量控制、保障措施、项目实施计划或交货有效性、科学性及严谨性等。
8.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采购人确需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将按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的,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已参与联合体的供应商,不得再单独作为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也不得再与他人组成另外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七)评审活动开始后,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不得再擅自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尤其是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中标成交标准、实质性条款等内容。竞争性谈判文件,报价必须对所有供应商公开,不得进行内部唱标或者只对评审委员会进行唱标。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分轮次对采购需求和谈判要点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谈判需按照先商务和技术条件、后价格的顺序进行。如谈判小组没有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增加新的需求,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或者等于前一轮报价。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响应无效:
1.供应商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采购响应文件没有按采购文件的要求盖章或签名;
3.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
4.采购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
5.采购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采购文件中带”★”号的实质性条款或指标;
6.供应商报价不确定或超过采购文件中列出的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7.联合体的供应商未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
8. 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9.评审期间,供应商没有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经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采购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0.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响应无效的其他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性审查、评审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发现供应商有实质性不响应采购文件的,应告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九)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如确需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十)中标人(成交人)数量严格按采购文件明确的数量推荐。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报价高于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报价20%以上的,只推荐1名中标(成交)候选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放弃中标(成交)资格。中标(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采购文件应体现政策功能
(一)政府采购原则上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如果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需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获批后需在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注明”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不得排斥本国产品供应商,最终采购本国产品或进口产品由评委评定。
(二)实施采购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对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节能要求应作为实质性响应指标,不再享受评审优惠。
(三)除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外,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给予其相应的价格扣除或评审加分。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时,适合智力残疾人从事的项目,可优先向残疾人职业训练机构或智力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购买服务。
五、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是采购文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条款应明确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与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一一对应,确保合同履约执行。
六、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合法、真实,充分公开,内容一致。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广州市政府采购平台为广州市指定信息发布平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通过上述平台分别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邀请招标及其他资格预审公告,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资格预审公告,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采购流程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或推后。
(三)公开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项目,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询价项目,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不包括网上竞价);竞争性磋商项目,自竞争性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采购流程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或推后。
(四)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自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除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外采购文件提供期限为自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止。
(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七、供应商权利救济指引
(一)采购文件应载明供应商询问的途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采购文件应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标明受理投诉的为同级财政部门。
(二)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重视处理对采购文件编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检举、控告,做好解释、协调工作,指引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同级的审计、监察或财政部门反映。
八、监督检查
(一)本市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和处理采购事宜。
(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和使用的采购文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公开或通报。
(三)经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投诉以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检查,发现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采购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的,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九、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